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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落实规范“名校办民校”?教育部:将全面规范“公参民”办学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并应当经其主管部门批准。

  5月17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解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情况。

  针对如何落实规范“名校办民校”的办学行为的问题,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表示,教育部还将出台细化文件,全面规范“公参民”办学。

  刘昌亚介绍,公办学校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但也产生了较多的问题。一方面,稀释了公办学校本身的品牌资源,加剧教育焦虑,由此衍生出社会问题。另一方面,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利用公办学校的优质品牌,采用民办学校的收费机制,对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都造成了不公平竞争,扰乱了教育秩序。因此,《实施条例》第七条重点规范了这一办学形式。下一步,教育部还将出台细化文件,全面规范“公参民”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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