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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海事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导语】无忧考网从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获悉,武汉海事职业学院招生章程已公布,具体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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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二条学校全称:武汉海事职业学院

  第三条学校国标代码:14554

  第四条学校层次:高职高专学院

  第五条办学性质: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

  第六条学制:三年

  第七条学校地址:武汉市汉口北滠口经济开发区十里棚特1号

  第八条毕业证书:学生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层次文凭。

  第九条收费标准:我校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学生、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招生工作的领导和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十一条武汉海事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是武汉海事职业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招生条件

  第十三条招生对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湖北省单独招生考试和湖北省技能高考的考生。

  第十四条考试分数: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外语语种:以英语为外语语种安排教学。

  第十六条身体条件: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航海类专业仅限男生,身高1.6m以上,无色盲色弱。

  第五章录取原则

  第十七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八条按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填报本校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的第一批投档)的上线考生;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的第一批投档)的上线考生数不足本校在该省的招生计划数时,根据缺额的招生计划,按照投档顺序从高到低录取非第一志愿(或非第一批投档)的上线考生。在考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按国家规定可增加分数和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的原则,分数再相同时按语、数、外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九条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实行志愿优先的原则。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依次类推,如考生所有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录取到计划未满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将退档。对无专业志愿的考生根据各专业录取情况,将录取到计划未满专业。航海技术专业实行分类投档,只录取填报了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六章入学规定

  第二十条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在入学报到时进行初步审核,并在3个月内进行复查,发现学生存在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一律取消学籍。

  第二十一条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录取的新生,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

  第七章奖助学制度

  第二十三条根据国家奖助政策,学校每年按规定组织评选并发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社会企事业单位在我校设置众多奖助学金,帮助品学兼优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学校设立了“绿色通道”,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校内设立了勤工助学、特殊困难专项资助等帮扶项目,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八章招生纪律

  第二十七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招生政策,遵守招生纪律,杜绝一切舞弊行为,热情接待来信来访。

  第二十八条本校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及相关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武汉海事职业学院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条联系方式:

  (一)咨询地点:武汉市汉口北滠口经济开发区邮政编码:430311

  (二)学校主页:http://www.whmvc.net/

  (三)E-mail:243613159@qq.com

  (四)联系电话:027-61841797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武汉海事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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