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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学生有这五类行为可认定为构成欺凌

  6月1日,教育部部长陈宝生签发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一条明确,教职工发现学生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

  一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

  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

  三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四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

  五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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