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2

注意!2021下半年教师资格证考试内容有变化!

教师资格证考试大纲多年来都没有什么变化,所以每年的教师资格证考试考察的知识点都差不多,但是202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三部法律法规都作了修订,而这三大法律法规正是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每年必考的考点,所以2021下半年教师资格证考试内容很可能也随之变化!

推荐阅读:

那么,这三大法律法规作了哪些调整呢?2021下半年教师资格证考试内容又有哪些变化呢?学霸君特整理归纳了以下几点变化,供各位考生参考!希望能为大家备考教资提供帮助!

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对比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具体修订对比详情如下:

1.原条文: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修改为:第三条 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2.原条文: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修改为: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3.原条文: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修改为: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4.原条文: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修改为: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5.原条文: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为: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

二、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内容

1、学校保护

【校园欺凌学校不得隐瞒】

第三十九条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不能占用假期集体补课】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2、家庭保护

【尊重未成年人意见】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

【留守儿童的委托人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

(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3、社会保护

【未成年人住酒店加强登记管理】

第五十七条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

【不准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彩票】

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岗位有相关犯罪记录者禁用】

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4、网络保护

【未经允许手机不能带入课堂】

第七十条 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平台应限制未成年人上网消费、打赏】

第七十四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不满16周岁不得开通网络直播】

第七十六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5、司法保护

【相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

三、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与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比

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原来的57条变为68条。大纲变化如下:

具体内容变化比较多,考生可以结合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内容,重点熟悉并掌握新增的第五章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另外,第二章预防犯罪的教育,第四章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也是常考点,需要重点记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往年常考知识点:

点击下载>>

1.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和教育

2.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3.监护人法律责任

各位备考教资的小伙伴们可以仔细对比一下以上变化,然后重点记忆新修订的内容,在今后的教师资格证不管是笔试还是面试结构化考试中,都很有可能考到哦!

备考无头绪?不知道该从哪学起?知识点太多难记?快来加入吧!每天利用碎片化时间通过记忆知识点和做对应习题的方式巩固,就能牢牢掌握考试重难点啦!早备考早拿证!快快行动起来吧!

加入打卡流程:打开“233网校”APP——选择“教师资格笔试”——点击题库——每日打卡——加入打卡计划,即可进入打卡界面~

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233网校”APP

打卡形式:知识点+习题,完成每一阶段的打卡任务即可获得相应的奖励。中途忘记打卡有免费补打卡机会,还可以通过分享并邀请好友的方式获得额外补打卡机会。

报考关注:

报名条件:

零基础如何备考?233网校零基础取证班购课即送教材,5大基础班级教学,给您备考指路,

*免责声明:
1.以上内容由网友投稿,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请谨防钓鱼、诈骗、诱导等行为。
2.第一考试网致力于提供合理、准确、完整的资讯信息,但不保证信息的合理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不对因信息的不合理、不准确或遗漏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3.如若侵权请发送邮件到: 13562564#qq.com (#换成@)。

© 2021 第一考试网

京ICP备11047680号-2

联系邮箱:13562564@qq.com 网站名称:第一考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