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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发布高考新政!报名条件调整为"户籍+学籍"

  8月16日,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正式发布《市招委关于天津市普通高考报名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据了解,自2022年普通高考报名(2021年11月初)开始,天津市高考报名条件由单一的“户籍”要求调整为“户籍+学籍”的要求。

  另悉,天津市教委同步公布了《市教委关于做好2019级、2020级和2021级具有天津市户籍在外省市普通高中就读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和《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两个配套文件。天津市16个区在各区政府(或教育)官网同时公布了转学工作方案,有需求的家长和学生可进行查看,或拨打电话进行咨询。

  具体通知如下:

《市招委关于天津市普通高考报名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下列人员可以在天津市报名参加普通高考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中阶段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天津市报名参加普通高考:

  1.具有常住户籍的考生,须符合以下要求:

  (1)应届毕业生,须具有天津市高中阶段学校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对于目前在校的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实行3年过渡政策:报名参加2022年高考的,须具有天津市高中阶段学校高三年级1年学籍并实际就读;报名参加2023年高考的,须具有天津市高中阶段学校高二、高三年级2年学籍并实际就读;报名参加2024年及以后高考的,须具有天津市高中阶段学校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2)往届毕业生,须具有天津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证书。对于持外省高中阶段学校毕业证书的往届毕业生,须满足高中阶段毕业3年及以上,实行3年过渡政策:报名参加2022年高考的,须满足高中阶段毕业1年及以上;报名参加2023年高考的,须满足高中阶段毕业2年及以上;报名参加2024年及以后高考的,须满足高中阶段毕业3年及以上。

  (3)高中阶段同等学力考生,须参加天津市统一组织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且各科成绩合格,并具有天津市初中学校毕业证书。对于持外省初中学校毕业证书的同等学力考生,须满足初中毕业6年及以上,实行3年过渡政策:报名参加2022年高考的,须满足初中毕业4年及以上;报名参加2023年高考的,须满足初中毕业5年及以上;报名参加2024年及以后高考的,须满足初中毕业6年及以上。

  2.具有天津市常住户籍和普通高中学籍,符合经教育部批准的高校少年班、数学英才班等报考资格的非应届毕业的高中在校生。

  3.符合《关于蓝印户口学生在天津市入学就读及参加普通高考报名资格的通知》(津教委中〔2009〕6号)规定的考生。

  4.在津内地西藏、新疆高中班就读的毕业生,可以在津报名参加普通高考,但不在津参加高考录取。

  5.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持天津市公安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考生。

  二、下列人员不得在天津市报名参加普通高考

  1.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中阶段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中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津教委职〔2006〕22号)招收的外省市学生等其他不符合国家及天津市规定的人员。

  三、其他事项

  1.对于3年过渡政策期间报名参加2022年、2023年及2024年高考的高中阶段应届毕业生,须于2021年10月31日(含)前取得天津市常住户籍。对于报名参加2025年及以后高考的高中阶段应届毕业生,须于高考前三年的8月31日(含)前取得天津市常住户籍。

  2.对于不符合天津市普通高考报名条件的具有天津市户籍的高中阶段应、往届毕业生和高中阶段同等学力考生,以及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招收的外省市学生,可以报名参加天津市春季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

  3.本通知所称高中阶段学校包括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

  4.国家及天津市另有文件规定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5.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是进一步规范学籍审核。天津各区、各学校要依据《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教委〔2014〕9号),遵循“人籍一致,籍随人走”原则,进一步强化对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审核的管理与监督,严格规范转学、休学、退学等学籍变动审核,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各学校要规范学籍管理流程,明确校长是学籍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各区、各学校要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二是进一步严查人籍分离。天津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开展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和实际就读情况专项核查,逐一核实学生到校就读情况,重点核查和纠正人籍分离、空挂学籍、非正常变动学籍、伪造学籍、出具虚假就读证明、学籍变动处理不及时等问题,全面掌握学生学籍和实际就读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学籍数据与实际到校就读学生一致。各学校要在高考报名前,以班级为单位向全校统一公示高三年级学籍名单和学生实际就读情况。

  三是进一步完善学校考勤制度。天津各区、各学校要切实加强过程管理和动态监测,“一把手”负总责,建立“日查、月报”制度,做到监测有记录,管理能落地。各区要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对监测记录出现异常的学校及时提醒,并责成学校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各学校要规范、完善学生考勤制度,按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如实记录,及时全面掌握学生就读的真实情况和准确数据。鼓励各学校结合智慧校园建设,创新管理方式,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学生考勤管理。涉及请病(事)假事宜,均须按学校考勤制度办理相应手续,且佐证材料真实有效。

  四是进一步强化督导检查。天津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辖区内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进行全覆盖检查,同时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群众反映问题。市教育行政部门采取不定期随机抽取学校、随机抽取学生的方式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市教育督导部门将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纳入对各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的重要内容。

  五是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天津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学校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1.不为已接收符合条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2.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3.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4.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5.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6.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市教委关于做好2019级、2020级和2021级具有天津市户籍在外省市普通高中就读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

  一、转学条件

  2019级、2020级和2021级具有天津市户籍在外省市普通高中就读学生转入天津市普通高中,须具备以下条件:

  1.学生须具有天津市常住户籍,学生户籍迁入天津市时间截至2021年10月31日(以户口簿标注的落户时间为准);

  2.学生须为具有全国电子学籍在外省市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全国学籍查询”就读状态为“在校”)。

  二、转学原则

  1.属地安置。具有天津市户籍在外省市普通高中就读学生转学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对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由学生户籍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安置入学。

  2.一区一案。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采取统一测试、统筹调配等方式,妥善组织具有天津市户籍在外省市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转学工作。

  3.保障入学。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调配本区普通高中学位、教师等各类资源,保障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入户籍所在区普通高中就读。

  三、工作安排

  (一)2019级、2020级具有天津市户籍在外省市普通高中就读学生转学安排如下。

  1.制定方案。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区具有天津市户籍在外省市普通高中就读学生转学工作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2.网上报名。2021年8月17日至31日,凡符合条件的学生须准备相关材料,及时参加户籍所在区组织的网上报名,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核。

  3.统一测试。2021年9月2日至3日,各区组织报名学生进行相关材料现场核验;对通过资格审核的学生,各区于2021年9月4日(周六)组织统一测试。

  4.统一接收。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普通高中空余学位、教师配备等情况,统一接收转入学生在普通高中就读,并及时通知学生及家长。

  5.报到上课。2021年9月6日至10日,学生须按照学校通知要求按时报到上课,并及时提交相关转学材料。学校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要求。学生家长须协调原学籍学校按时办理网上转学手续。

  符合转学条件但因故未参加户籍所在区统一测试的学生,须于2021年10月31日18时前,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名,通过资格审核后,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置。确因天津市疫情防控要求暂不来津的学生,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妥善做好转学安置工作。

  (二)2021级具有天津市户籍在外省市普通高中就读学生转学工作参照2019级、2020级执行,具体工作安排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于2021年年底另行通知,办理时间截至2022年3月31日。

  四、工作要求

  1.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并公布咨询电话,向申请转学学生及家长解答本次转学工作相关问题,为符合接收条件的学生按时办理转学相关手续。

  2.学生提供的信息须真实完整,如在办理转学过程中,因学生提供虚假信息、学生学籍存在问题或原学籍学校不同意转出等原因导致转学未成功的,由学生及家长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3.各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不允许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现象,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

  4.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秋季开学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确保工作安全、平稳、有序。要精准掌握转学学生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家庭成员来津前14天健康状况、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等情况,在进行相关材料现场核验时同步核验新冠肺炎疫苗接种证明,对于未接种人员做好登记。具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旗,直辖市为所在区)及14天内有该区域旅居史的人员暂不来津;现场核验时14天内有天津市以外旅居史的人员,须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2022级及以后具有天津市户籍在外省市普通高中就读学生转入天津市普通高中就读,学生须具有天津市常住户籍,学生户籍迁入天津市时间截至高一年级入学当年8月31日(以户口簿标注的落户时间为准),且于高一年级第二学期开学前、后一周内办理普通高中转学手续,具体转学工作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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