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7

教育部:引导高校不断提高教育评价的科学性、专业性、客观性

  近日,教育部网站公布对“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建议”的答复。答复中称,教育评价改革是一项世界性、历史性、实践性难题,人才评价是高等教育评价的一个重点,也是难点所在。教育部会在下一步工作中认真研究,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引导高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提高教育评价的科学性、专业性、客观性。

  一、关于探索分类评价

  教育部高度重视推进人才分类评价,近年来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就人才分类评价出台了一系列重要举措,有力地推动了人才的多样化成长。2016年8月,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提出“实行科学合理的分类评价。针对不同类型、层次教师,按照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评价标准”。2020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提出改进高校教师科研评价,明确指出要“根据不同学科、不同岗位特点,坚持分类评价”。2020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明确提出开展分类分层评价,要求“结合学校特点和办学类型,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按照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等岗位类型,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科技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通用专业、特殊专业等不同专业门类,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分层评价标准”。

  二、关于落实人才评价主体责任

  2017年3月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明确提出“高校根据事业发展、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需要,自主制订招聘或解聘的条件和标准,自主公开招聘人才”“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2020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再次强调“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自主组织评审、按岗聘用,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

  2018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提出强化用人单位人才评价主体地位,要求“坚持评用结合,支持用人单位健全科技人才评价组织管理,根据单位实际建立人才分类评价指标体系,突出岗位履职评价,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学术共同体、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各类评价主体间的相互配合和协同联动,强化‘三评’之间的统筹协调”。

  三、关于创新评价工具

  为扎实推进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积极发展“互联网+教育”,2021年3月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数字校园建设规范(试行)》(教科信函〔2021〕14号),提出“高等学校应在学校层面建设开放统一的基础应用服务平台,加强基础应用服务能力,促进应用系统的快速实施、有效集成和不断创新,更好服务学校各单位和用户”,为学校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提供支持。例如同济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等高校建立了统一的校园数据中心,天津大学建立“互联网+”职称评审平台。

*免责声明:
1.以上内容由网友投稿,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请谨防钓鱼、诈骗、诱导等行为。
2.第一考试网致力于提供合理、准确、完整的资讯信息,但不保证信息的合理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不对因信息的不合理、不准确或遗漏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3.如若侵权请发送邮件到: 13562564#qq.com (#换成@)。

© 2021 第一考试网

京ICP备11047680号-2

联系邮箱:13562564@qq.com 网站名称:第一考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