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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校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

  近日,北京市教委印发《北京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高校学生公寓应实施封闭管理,禁止外来人员留宿;在校内可提供住宿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高校学生公寓应实施封闭管理,公寓楼内设立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禁止外来人员留宿;严格落实会客登记、晚归学生登记和大件物品出入登记等制度,值班记录要完整。各项管理制度应在公寓楼内显著位置公示。

  高校应切实加强对校外住宿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在校内可提供住宿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对因特殊情况需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征得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同意并履行备案登记手续,加强日常信息沟通,确保信息畅通,严格日常教育管理。

  《办法》明确,高校学生公寓内严禁使用危害消防安全、人身安全的电器;严禁使用燃气炉、酒精炉、蜡烛等明火器具;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高发热电器;严禁使用变压器插座;严禁私自在公寓内接入电线、网线、违规充电、私设灯头;严禁在蚊帐内点烛设灯;严禁擅自挪动消防器材;严禁在学生公寓楼内做实验;严禁吸烟,并在公寓区内张贴或悬挂醒目的禁烟标识和禁烟监督举报电话;严禁焚烧物品;严禁饲养宠物;禁止使用其他可能危害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的设备。

  《办法》还强调,住宿费应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办理退宿后,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合理结算清退,或按有关高校住宿费管理规定执行。

  学生公寓为方便学生生活提供的服务设施设备及服务项目,需收取服务性收费的,应遵循学生自愿原则并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据实核算,合理收费,不得将服务性收费与学费、住宿费合并统一收取。除法律法规授权外,不得对学生随意设置罚款(扣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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