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刘俊海
学校: 中国人民大学
学院: 法学院
职称:  

1989年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经济法硕士学位。1995年毕业于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获民商法博士学位。同年7月,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从事商法经济法研究。1996年11月至1997年11月,赴挪威奥斯陆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研究课题为公司的社会责任。1998年9月,受欧盟资助赴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法学院从事访问研究,研究课题为欧盟公司法。2000年1月至2001年5月,受美中学术交流委员会资助,赴美国密西根大学和堪萨斯大学作访问学者,研究课题为美国公司法。在调入中国人民大学之前,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并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商法经济法研究室副主任、所长助理兼所务办公室主任、社会法研究室主任等职。兼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消费者协会理事、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导师、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三届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环球法律评论》编委、乌克兰《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杂志编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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