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生源情况,按照各省(自治区)相关政策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
第十九条 学校认可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订的有关加分政策,以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调配专业或计算综合分。
第二十条 对普通文理专业的录取规则
(一)对文理科类实行按专业志愿出档方式出档的省份,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即按文化总分排序,从高到低录取。
(二)对文理科类实行按院校志愿出档方式出档的省份,第一专业志愿按“专业清”原则录取,其它专业志愿遵循“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分数从高到低录取;
考生投档分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史类按照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按照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经过以上调配,仍有专业未录取满额的,再从愿意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中,按照分数从高到低,综合考虑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类型、高中阶段综合素质、单科成绩、体检、特长等情况调配至录取未满专业,直至录满为止;
所填报的专业都不能录取,且不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为体检结论受限的,学校可以结合其填报的专业志愿情况调配或调剂至体检结论不受限的专业;若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为体检结论受限专业,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学校不予录取。
第二十一条 艺术(美术)类考生:
(一)福建省考生:根据一档多投的规定,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预录取排序,综合成绩=高考文考总分×40%+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2.5×60%。
综合分相同的情况下,先按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高到低依次排序;如遇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同分,再按考生文化考试成绩(总分加固定照顾分)由高到低依次排序;如文考成绩相同情况下,按文考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列顺序:文科艺术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顺序排序;理科艺术类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顺序排序。
(二)其他省份考生:各省艺术类招生文件有明确规定综合成绩(投档成绩)计算办法的,按照各省文件执行;各省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综合成绩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综合成绩=高考文考总分×40%+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60%。(综合分相同时,参照福建省艺术(美术)类同分政策执行)从高到低录取。
2009年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艺术类招生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艺术类2009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艺术类招生工作。
第二条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艺术类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艺术类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第五条 学校代码:11313
第六条 办学性质:福建省教育厅直属的商科类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高职高专院校
第八条 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第九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十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一条 办学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义井19号(校本部)
第十二条 基本情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十六条 考生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必须参加生源所在省份高招办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统考,并且取得由省招办颁发的专业考试合格证。
第十七条 报考主持与播音专业的考生必须普通话语音准确,嗓音条件良好;无口吃,无发音器官疾病;男性身高168厘米以上,女性身高160厘米以上。
第五章 录取
第十八条 2009年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艺术类招生计划
招生专业 |
科类 |
学制 |
学费 |
招生人数 |
合计 |
服装设计 |
美术类(文) |
三年 |
7200 |
25 |
30 |
服装设计 |
美术类(理) |
三年 |
7200 |
5 | |
装潢艺术设计 |
美术类(文) |
三年 |
7200 |
25 |
30 |
装潢艺术设计 |
美术类(理) |
三年 |
7200 |
5 | |
广告设计与制作 |
美术类(文) |
三年 |
7200 |
25 |
30 |
广告设计与制作 |
美术类(理) |
三年 |
7200 |
5 | |
主持与播音 |
音乐类(文) |
三年 |
7200 |
25 |
40 |
主持与播音 |
音乐类(理) |
三年 |
7200 |
15 |
第十九条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艺术类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二十条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一条 针对艺术(美术)类考生,采用专业考试成绩与文化考试成绩加权计算“综合成绩”的方式择优录取。在“综合成绩”中,考生专业考试成绩占80%,文化课成绩占20%。即:“综合成绩”=“专业考试成绩”×80%+“文化考试成绩”×20%。
第二十二条 针对艺术(音乐)类考生(主持与播音专业),采用专业考试成绩与文化考试成绩加权计算“综合成绩”的方式择优录取。在“综合成绩”中,考生专业考试成绩占60%,文化课成绩占40%。即:“综合成绩”=“专业考试成绩”×60%+“文化考试成绩”×40%。
第二十三条 投档办法:在文考、专业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且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体检合格的情况下,学校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不超过我校招生计划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二十四条 在按1:1.2调阅的考生档案中,学校根据“专业优先”的原则予以录取,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时根据拟录取专业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当考生综合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志愿的考生,做退档处理。我校专业志愿无分数级差。
第二十五条 我校同意并执行省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六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我省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我校招生网站查询。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的学费严格按福建省有关规定收取。
第二十九条 我校为在校生设有奖学金、政府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艺术类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联系方式: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网址:www.fjsgz.com.cn
电话:0591-87862437(校招生办) 87860414(美术系)83517304(新闻系)
传真:0591-87862437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义井19号
邮编:350012
电子信箱:fjszzb@163.com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解释。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200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