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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特殊群体入学
1.落实随迁子女入学政策。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减轻家长提供材料负担,原则上除户籍类型、居住情况、从业情况及房产类型外,取消其他入学证明材料,推行混合编班、统一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能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
2.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县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每年组织专家组对全县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分别提出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就近安排学校进行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教育安置意见。具备学习能力能够到普通学校就读的,优先安排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程度较重,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协调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残疾程度严重,不能到校就读的,就近安排学校进行送教上门,落实“一人一案”并全部纳入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切实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落实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政策。对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人才子女等各类优抚对象,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二)确保招生行为规范有序
1.加大政策宣传。各中小学要通过主流媒体加大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大力宣传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举措,让社会和家长广泛知晓,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各学校要积极宣传我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成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规范新闻报道,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宣传、炒作“状元”“高分考生”“升学率”,引导全社会形成科学的教育观、价值观,共同营造良好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教育生态。加强舆情应对,对不实信息要主动发声、及时辟谣、释疑解惑。
2.公开招生信息。各学校要通过学校微信公众号、宣传栏、入户走访等形式及时主动公开招生入学相关信息,包括招生入学政策、招生划片范围、入学条件、报名流程、时间节点、咨询方式、举报受理平台、信访接待地址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阳光招生”。
3.规范报名信息采集。各中小学不得要求家长提供学前教育经历、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随迁子女在户籍地无人监护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不得以各类竞赛成绩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或参考,不得登记、收取中小学生竞赛或等级的证明材料(含复印件),不得要求学生填报中小学生竞赛或等级证书情况。
4.严肃招生纪律要求。各学校要对照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规定,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班额超员,小学每班不得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得超过50人;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设立或者变相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垫”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严禁违规跨区域招生,以借读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并进行乱收费,以集团化名义进行招生,教育集团内各学校招生后学生不得跨校流动。
(三)强化履行各方义务
适龄儿童少年未按《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辖区内中小学校要立即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当地镇政府(街道办)批准,县教体局备案,方可缓入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严格落实控辍保学“七长责任制”,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局教育督导室负责对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和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进行督导,常态化开展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督导。
(四)加强学籍管理
各中小学要在规定时间前完成小学新生注册和初中新生学籍接续。规范转学流程,除因户籍迁移、父母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的,可申请办理转学手续外,学生不得随意转学,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各中小学校长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各学校学籍管理员要严格审核转学申请和佐证材料,不符合转学规定的一律不得通过。要严格落实学生“人籍一致,籍随人走”,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严禁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五)严肃责任追究
各学校校长是本学校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出现违规招生行为,首先追究学校校长责任。学校招生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招生纪律,否则,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局教育督导室和教育股等相关科室将通过明察暗访、专项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招生入学工作进行督查,全程监督招生的各个环节,随时查处违反招生政策的人和事。对顶风违纪的学校及责任人从严查处,对监管不力、失职失责的追究相应责任,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干部隶属关系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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