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10月生,山东省博兴县人,中共党员。1973年1月参加工作,硕士研究生学历。1973年1月至1975年10月在吉林省农安县插队。1975年10月至1978年8月在共青团长春市委宣传部工作。1978年8月至1982年8月在吉林大学法律系学习,获法学学士学位。1982年8月至1985年8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学习,获刑法学硕士学位。1985年8月至2003年6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1985年8月至1992年12月,先后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综合处、刑事处书记员,刑事处副处长,最高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其中,1991年11月至1992年11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任助理审判员。1992年12月至2001年8月,历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研究室副主任、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2001年8月至2001年12月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党组副书记、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2001年12月至2003年6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二级大法官。2003年7月-2005年8月任司法部副部长、党组成员。2005年8月至今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兼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特聘顾问教授,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外交学院、社科院法学所等院校法学院、科研单位兼职教授及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2000年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